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管理协议作为保护自然的工具

十年前,捷克共和国自然保护局(NCA CR)开始通过公共合同签订管理协议,既规定了要实施的管理措施,又向土地所有者或租户提供补贴/补助。因此,其他国家自然保护机构,特别是地区办事处也逐步采用了这一做法。
目前,管理协议是与土地管理者合作的主要和常用工具之一。目前,国家自然保护局正在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扩大与土地所有者的合作类型,他们是我们在自然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实际合作伙伴。
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最高级别协议是所谓的综合管理协议。其目的是为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管理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条件。这些都是长期协议,通常为期五到十年。
背景
应对的挑战
签订协议的规则是逐步制定的。在制定程序时,国家协调委员会采用了捷克共和国环境部的相关解释;但是,为了确保符合预算规则,他们必须从头开始建立整个系统。第一步是区分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中通常指定的活动,并确定实施这些活动的通常费用。如今,该系统已形成一个统一的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活动代码清单,并与共同措施的成本挂钩,从而用于规划和记录在自然和景观方面采取的干预措施。如果不实施这些高要求的步骤,签订公共合同(特别是为实施措施提供财政捐助)就会变得困难和复杂,并有可能导致公共资金的低效使用。
地点
过程
过程概述
如果不执行这些高要求的步骤,签订公共合同(特别是为实施措施提供财政捐助)就会变得 困难和复杂,并有可能造成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管理活动的标准化也使得开发数据支持工具成为可能,这将进一步促进协议的规划和签 署,特别是协议文件的编制。
积木
从国家预算中向业主支付土地管理费用的可能性
为了能够支付与土地所有者商定的管理费用,必须批准立法,允许从国家预算中支出此类费用。
有利因素
自 1992 年起,《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法》就规定了缔结自然保护土地管理协议和保护区管 理协议,并为协议的实施提供资金支持。然而,由于缺乏关于公共合同概念的一般性立法,长期以来一直阻碍着公共合同在实践中的应用。这项立法最终于 2006 年作为《行政程序法》获得批准。
经验教训
至关重要的是,国家立法中有这样一段规定,允许使用国家预算支付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的服务费用,即使是在私人土地上。
制定管理活动财政捐助程序
为了使 NCA CR 能够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财政捐款,有必要明确遵守预算规则。为了确保遵守预算规则,国家自然保护局 CR 从零开始建立了整个系统。第一步是区分自然保护中通常指定的管理活动,并确定实施这些活动的通常成本。如今,这些结果都统一在一个与常见管理措施费用相关联的自然保护活动代码列表中。
有利因素
最具挑战性的关键因素是与环境部和实际土地管理者就共同管理活动的成本达成一致(例如,割 1 公顷草地的成本、开辟 1 平方米水塘的成本等)。
经验教训
一旦商定了共同管理措施的活动清单和相关费用,就很容易进行年度更新,单个合同的签署也相对快捷方便,而且费用完全透明。
影响
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公共合同已成为就特别保护区的实际措施达成一致的常用形式,并为这些措施的实施提供报酬。遗憾的是,多年期协议迄今为止还不太常见,尽管这些协议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土地管理者节省了行政步骤上的时间和精力。
目前,国家自然保护区公约与建议委员会每年缔结并签署 1100 多份协议,其中约 100 份协议为长期协议(长达 10 年)。
管理协议源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国家自然保护局之间的相互沟通。通过讨论和签署这些协议,履行了一项长期承诺,这项承诺在许多关于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的战略文件中都有重复,即在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管理者的参与下实施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对合作伙伴来说,自然保护变得更加清晰、易懂和可预测。关于特别保护区管理措施的全面长期协议已被证明是成功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发展这一工具。
受益人
首先,土地管理者对确保保护对象存在的必要性有了更高的认识;其次,国家自然保护局对土地管理者的能力也有了更高的认识。